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其中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此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實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將會對以下產業產生影響
生態環境部在2018年5月發布的《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概念,類似于《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點排污單位”。
此次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這個概念。依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主要包括以下行業企業:
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以及
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
除了上述行業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儲罐、管道或者建設有污水處理池、應急池、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設施的企業也將會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管理。例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設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原油儲運管道設施、加油站、尾礦庫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責任主體有哪些?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風險管理制度?